今年前11个月,四川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9220.5亿元,规模位列全国第八,同比增长8.2%,增速在全国外贸强中位列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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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关法》关于保税货物的定义,保税货物可以分为: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
(一)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包括:
1、转口贸易货物。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商品由一国经过第三国交易进入消费国的贸易方式,对第三国而言,就是转口贸易。比如我国既不是生产国,也不是消费国,而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没有直接的贸易合同,通过我国转口贸易商进行交易。
2、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国际运输工具包括国际运输船舶、航空器,所需要的燃料、物料、备件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需要的饮料、食品、烟酒等,按国际惯例是可以免税的。从国外进口后,经海关批准存放在保税仓库中,需要时运往国际运输工具、再由运输工具带入国际航线,视同复运出境。
3、免税品。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国际通道,包括航空港、国际客运站的免税品商店供应给已办了出境手续的出境旅客的免税商品从国外进口,在境内暂存,带有储存性质,也是储存出境内保税货物的范围。
(二)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进料加工保税货物。来料加工保税货物。
(三)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储存进境类)。 特准缓税类保税货物是指进境后难以确定是否应当完税,如何完税,经海关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终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而不复运出境的货物。
包括:
1、外国商品维修用零配件。这种零配件(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如果用于海关认定的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进口时海关批准进入保税仓库,缓办纳税手续,等维修时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或免税手续。
2、外汇免税商品。
3、保税寄售业务。寄售是指寄售人把货物交给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表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没有货物的所有权。保税寄售即由代销人向海关申请并向海关提供担保,将寄售商品保税进口,销售之前保税仓储,寄售品代销完毕由代销人负责向海关核销。 上述三大类保税货物,除加工贸易货物不需存入保税仓库以外,其它都必须存入保税仓库及规定的保税区域。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存放一段时间之后,终将根据其出库流向和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确定其货物属性。复运出境是保税货物总的流向,保税制度建立的目的。保税货物主要的特征是暂缓纳税,前提是存放在经海关批准的相关场所。
其中,出口5658.5亿元,同比增长11.9%;进口3562.0亿元,同比增长2.9%。这是记者12月12日从成都海关获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