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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货物退运保税仓维修复出口怎样 报关
发布时间: 2022-11-16 15:55 更新时间: 2024-06-16 08:30

在*贸易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原因需要安排退运返修的,情况基本分为以下两类:
1. 全新货物发到国外尚未清关或者已经在国外清关还没有零售的,原因基本有:产品质量不符、某一项或者多项功能的参数不达标,电子产品系统需要重新升级、包装不符、商标不符或者国外客户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
2. 产品已经销售给终端消费者,需要进行*售后维修的。
面对退运返修的问题,基本上各出口企业都不知道如何着手处理,为此,深圳浩通物流结合保税区的政策特点,给出了“保税区退运返修复出口”的方案。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保税区退运返修复出口”的方案。
海关规定货物退运进出境(区)有什么不同操作:
(一)待维修货物来自的,待维修货物从进入综保区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二)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
1.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2.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三)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按照《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进行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结转等的申报;
(四)对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2018年*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五)维修业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企业(转出企业)需要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转入、转出企业在货物进出区环节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
需注意:
1.转出、转入企业均应符合《联合公告》要求,具备开展维修业务;
2.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联合公告》商品范围;
3.转入企业不能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维修。
五维修边角料等怎么处置?
(一)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公告》(2014年*33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可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外;
(三)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的,应当按照《固体**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2号)有关规定办理。


综保区内可以开展哪些维修业务:
(一)正面清单内的商品可以开展维修业务(见《联合公告》附件,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三)维修货物要求“哪儿来哪儿去”,即若待维修货物来自,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至;若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至境内区外;
(四)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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