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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保税仓储货物的管理须知
发布时间: 2022-11-12 11:36 更新时间: 2024-11-14 0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日前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鼓励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版《鼓励目录》是当前形势下进一步稳外资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也有利于进一步稳住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振外资预期和信心。


1.保税仓储货物进仓


(1)经海关批准,下列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暂存货物;


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有下列情况的货物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a.海关规定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汽车、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等;


b.按规定须提供许可证件而企业不能提供的货物,如易制毒化学品、军民用化学品、废旧物资等;


c.申报进仓货物超经营范围的;


d.申报进仓货物超仓储能力的;


e.申报进口备料仓库的保税货物超企业年加工生产能力。



2.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


(1)保税仓库申请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改变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 单加工,须事先填制《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提出。


(2)主管海关审核后,在《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审核表》“海关审核意见”栏批注是否准予开展简单加工业务的意见,并签发给企业。


(3)保税仓库须在对仓储货物简单加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在《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审核表》加注加工情况,交回主管海关。



3.保税仓储货物存放期限


(1)保税仓储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储存期限满后,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办理延期手续应递交单证:


a.延期仓储协议;


b.《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申请表》。


(3)经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海关签发《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审核表》。


(4)对超过规定的存储期限三个月仍不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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